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19号
投诉人: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兴风潮围新区巷105号商铺
被投诉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韩红路市自然资源局龙湖分局大楼4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梓瑞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50号自编A3栋701,702房
揭阳康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7-201018-0036)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1.被投诉人在没有核实广东梓瑞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梓瑞药业)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参数要求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让其中标,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能满足招标要求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梓瑞药业所投产品祥生iviS60彩超不满足要求如下参数:(1)祥生iviS60彩超没有一键优化功能,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1.14、一键优化,要求一键快速优化二维图像、彩色图像、彩色取样框位置等”。(2)祥生iviS60彩超实际上只有10.4寸的触摸屏,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1.15、主机一体化触摸屏≥12寸,触摸屏角度可调,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摸”,梓瑞药业属于虚假应标。2.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时存在不专业、渎职不作为、舞弊的行为。评审委员会在投诉人质疑后没有及时进行任何核实,完全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
采购人答复称:一是关于“1.14、一键优化,要求一键快速优化二维图像、彩色图像、彩色取样框位置等”技术参数指标。该功能实现检查医生在检查过程中的便捷操作,提高检查速率。故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上具有该功能即可。二是关于“1.15、主机一体化触摸屏≥12寸,触摸屏角度可调,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摸”技术参数指标。主机一体化触摸屏一般8寸就能满足日常检查的需要,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图像需更清晰,在触摸屏操作更方便,便设定了主机一体化触摸屏的尺寸≥12寸,触摸屏角度可调,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摸的技术参数要求。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梓瑞药业在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品牌型号祥生iviS60参数技术条款显示完全响应采购需求,并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中标品牌型号祥生iviS60彩超彩页中提供了机器上自动图像优化AIO键实景图。经谈判小组评审,谈判小组并未对谈判响应文件提出异议,并一致通过符合性审查。二是谈判文件需求明确了“▲1.15、主机一体化触摸屏≥12寸,触摸屏角度可调,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摸”的技术参数,梓瑞药业在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显示完全响应采购需求并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经谈判小组评审,谈判小组并未对谈判响应文件提出异议,并一致通过符合性审查。此外,2020年9月15日收到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提交的《协助核实回复函》,表明其生产的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型号:CHISONiVis60,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230398)具备一键优化功能,操作界面自带AIO键,在产品彩页及技术参数均有描述;主机一体化触摸屏≥12寸,计算包含触摸屏一体化窄边框。
梓瑞药业答复称:经公司仔细检查投诉人提供的投诉附件材料,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是2019年4月发布的乐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采购项目谈判文件(项目编号:JXZH-L-JT-2019-02),这份文件是采购人乐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代理机构江西众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而投诉人错误地认为是祥生的参数文件,与此次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事实不符。梓瑞药业提供的参数技术条款中,“2.14、自动图像优化(AIO),一键优化,彩色图像、二维图像”已经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中彩页资料部分提供了自动图画优化(AIO)的介绍和机器上自动图像优化AIO键实景图。祥生iviS60彩超AIO功能键就是招标文件要求的一键优化,梓瑞药业提供的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第二条“▲1.15、主机一体化触摸屏≥12寸,触摸屏角度可调,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摸”,投诉人质疑梓瑞药业的触摸屏尺寸为10.4寸与实际测量事实不符。这可能与测量方法有关,梓瑞药业是测量整个一体化触摸屏,而对方公司是测量触摸屏显示屏幕内部尺寸。梓瑞药业提供的厂家技术参数为“12寸防炫光彩色液晶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控,角度可调”,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本次采购活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举行,现场有8家公司通过了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梓瑞药业在8家单位中以人民币28万报价金额最低,推荐排名第一,经依法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及推荐,梓瑞药业被推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谈判须知款”第二部分第五点“竞争性谈判流程及合同签订”第3点“评审方法和标准”载明“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后报价最低的(指因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报价,即评审价)的响应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四点“技术参数”载明“▲1.14一键优化,要求一键快速优化二维图像、彩色图像、彩色取样框位置等;▲1.15主机一体化触摸屏≥12寸,触摸屏角度可调,触摸屏支持多点触摸”。梓瑞药业在其《响应文件》采购需求条款响应一览表中对上述技术指标参数均作出“完全响应”的偏离情况说明,所响应的产品CHISONiVis60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系统数据参数表中显示“1.2触摸屏:12寸防眩光彩色液晶触摸屏,支持点触控,角度可调;2.14自动图像优化(AIO),一键优化,彩色图像、彩色取样框、二维图像”。
经向成交标的产品生产厂家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查,答复称: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系统(型号为:CHISONiVis60,注册证编号为:苏械注准20182230398)具备一键优化功能,操作界面自带AIO键,在产品彩页及技术参数均有描述;主机一体化触摸屏≥12寸,计算包括触摸屏一体化窄边框。
经向祥生公司医疗器械生产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复函称:一是2018年2月5日祥生公司取得“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系统”产品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230398,其型号、规格中包括“CHISONiVis60”。二是2018年10月8日,祥生公司取得“全数字彩色超声诊断系统”注册变更文件,对其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了变更。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企业保密信息,建议联系企业提供。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中载明,产品变更内容包括触摸屏等结构组成。
另查明,投诉事项2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被投诉人在2020年8月11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2020年8月1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质疑答复。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和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采取的是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共8家供应商报名响应。经评审,所有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采购人根据质量和服务均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符合法定程序。
(二)该项目的成交标的产品为祥生公司的CHISONiVis60,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82230398)。注册证载明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主要组成部分、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等相关事项,未涉及投诉人诉称的相关技术参数信息。梓瑞药业在投诉调查时提交的“CHISONiVis60”产品彩页中记载具有自动图像优化(AIO)功能,产品实拍图片上可看到控制面板设置有AIO键,且答复称所投产品“CHISONiVis60”主机一体化触摸屏尺寸计算包含窄边框,并以此尺寸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实物测量尺寸的照片为证,上述情况亦有“CHISONiVis60”生产厂家祥生公司书面复函佐证。经查,该项目的谈判文件并没有对触摸屏尺寸的计算标准和测量方式进行规定,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梓瑞药业所响应的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存在虚假响应的行为。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一款“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被投诉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且质疑答复函已基于本项目的谈判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情况以及成交供应商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作出,并无不当。此外,本项目谈判小组是否参与协助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不属于法定必经程序。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