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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0年10月19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0〕18号

  投诉人:深圳市宽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愉福路11号福园小区6栋401

  被投诉人: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银汇大厦5楼

  相关供应商1:江苏百睿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黄河南路1099号33-B幢

  相关供应商2: 上海已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安宁路458弄75号102室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机电学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440000-202005-156015-0190)包组三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江苏百睿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百睿)和上海已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已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存在相互关联,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影响招投标的公平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涉嫌恶意串通、串标、围标行为。

  投诉人请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公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责令被投诉人判定江苏百睿和上海已越在本项目的投标为无效投标,取消江苏百睿在本项目包组三的中标资格,重新确立中标人。

  被投诉人答复称:通过核查相关资料,江苏百睿和上海已越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也未发现前述两家公司存在共同股东、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以及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另外,通过核查,未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采购人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第十八条的阐释中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含义。根据上述两家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该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人。且根据上述两家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在本项目评审期间,未发现江苏百睿与上海已越存在共同股东,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家公司的代表各自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另外,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未发现江苏百睿和上海已越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通过核查,未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1(江苏百睿)答复称:其在2020年5月授权委托王威同志,代表公司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竞标期间,公司股东构成:周成元和周成果,与已越公司在管理、控股无任何的关联关系。具体可见全国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1完全是恶意的猜测,利用过期的网页信息进行混淆视听;投诉人对其司的指控,是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上,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

  相关供应商2(上海已越)答复称:在本项目采购活动期间,其公司负责人及股东只有童艳萍和郑璇,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监事。其司与百睿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投诉人在第三方网站查询的信息可能存在着未及时更新的情况,其无法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招标文件第7页供应商资格要求“3.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提供签署及盖章合格的资格声明函):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均作无效投标处理。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经向江苏百睿的工商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已越工商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江苏百睿现有两个股东,分别是周成元和周成果,法定代表人是周成元。上海已越现由两个股东,分别是郑璇和童艳萍,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是童艳萍,监事是郑璇。

  另查,该项目包组三的最高限价为169.7万元,江苏百睿的投标报价为99.735万元,上海已越的投标报价为93.3695万元。此外,经核查江苏百睿与上海已越的投标文件,暂未发现两家投标人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情形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江苏百睿、上海已越两家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夫妻关系,也不属于法定禁止参与投标的情形。另,暂未发现江苏百睿、上海已越在本项目中存在恶意串通或者视为串通投标,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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