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15号
投诉人: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路2号自编4栋306
被投诉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0-11、25楼
相关供应商: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31号总部经济区A9栋11层
广州市诚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光电综合实验室项目”(采购编号:440000-202004-156013-0100)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我方关于项目的质疑函后,未能全面核实恒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恒峰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302802874.78元,是上市公司三盛教育(300282)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8300万元人民币,并且未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公布的小微企业库中查到恒峰公司。这与中标结果提供的恒峰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是相互矛盾的。
投诉人请求:1.希望贵单位重新核定恒峰公司是否为小微型企业;2.希望贵单位重新核定恒峰公司所有的货物制造商是否为小微型企业并提供有说服力的官方证据;3.希望贵单位重新核定恒峰公司在该项目中的价格得分。
被投诉人答复称:恒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和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声明恒峰公司和所投产品制造商均为小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的要求对恒峰公司的报价给与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恒峰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故推荐其为中标供应商。同时,恒峰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2020年4月至6月的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显示恒峰公司实际缴费人数均小于100人。根据恒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其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的要求,小微企业名录是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不在小微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并不代表其不属于小微企业,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需同时提供小微企业名录证明文件。
采购人答复称:采购需求是根据学校招标采购流程和内控制度制定,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最终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整个流程合法合规。2020年8月7日,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恒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已供货。
相关供应商(恒峰公司)答复称:一是恒峰公司属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公司2020年6月从业人数为86人,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302802874.78元,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声明公司为小型企业。二是根据招标文件第10页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的要求,我公司在投标文件第128页提供了中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第152-167页提供了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证明我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第656-664页提供了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证明我司从业人数、第821-822页提供了《产品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第823-839页提供了《制造商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对恒峰公司投标文件中“双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给与价格评审优惠,按《投标分项报价表》和《产品适用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所列的小微企业货物所占比例予以扣除,构成最终评审价格的方式公平公正,符合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本意。三是根据招标文件和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并未要求必须在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上的小微企业库进行入库登记,且国家信用公示系统中的数据未实时更新,恒峰公司参保人数110人是2019年报信息。四是关于天眼查、各大招聘网站、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网站上查询到恒峰公司人数均未实时更新,为2018年、2019年数据,具体参保人数可查看恒峰信息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招标文件》第32页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三、评标程序(四)价格评审2.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投标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X1的价格扣除(X1的取值范围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X1;(3)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5)本条款中(1)(2)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投标供应商认为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明确企业类型及所属行业,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经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的规定对恒峰公司的报价给予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另查明,恒峰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恒峰公司提交的资料(恒峰公司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下载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认定恒峰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企业,划分类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第五条第一款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关规定以及恒峰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恒峰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型企业,划分类型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认定,恒峰公司投标报价不能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性扶持的扣减待遇。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