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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0年09月28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0〕14号

  投诉人: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6号D区D18之A203房

  被投诉人: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18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丽清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坝西村大围工业区2号之一

  广东一定好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国和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2020年海珠校区南区D栋及白云校区1-6栋学生宿舍家具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5-156015-0063)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1. 广东丽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丽清公司)提供的实物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包组1提供的衣柜(两人)样品实物高度与采购需求当中的高度不符。包组2提供的样品实物数量不足且没有模拟摆放。2. 丽清公司包组1、包组2技术得分计算错误。

  投诉人请求: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复核,扣除丽清公司关于实物样品的相应得分,重新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包组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四、商务要求(二)包装、保险及发运、保管要求”中“7.所供物品需满足或优于上述需求,上述尺寸仅供参考,投标人中标后需进行实地量定并与学校的现用物品相附……”的内容要求,丽清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完全响应,并按照“投标样品要求”里面的样品全部提供模拟摆放。包组2: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四、商务要求(六)投标样品要求”中对投标人提供包组2的样品实物提出了相关要求,且招标文件也没有提供学生宿舍房间的模拟摆放图。投标人已提供每种样品实物,评审委员会只需要对每种样品的一个实物进行综合评价,至于提供每种样品数量的多少并不影响评审委员会对该家具的综合评价。综上,原评审委员会维持项目评审时的认定标准:丽清公司提供的样品和材质小样是齐全的,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样品的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包组1:根据招标文件第58页“附表五:技术评审表(适用包组一)序号9样品实物”的评审内容,该评审项主要针对投标实物样品的材质选用、质量、整体结构设计与制作工艺、安装的牢固性以及异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投标实物样品的规格尺寸并非评审内容,经复核,丽清公司评审得分无误。包组2:根据招标文件第64页“附表六:技术评审表(适用包组二)序号9样品实物”的评审内容,经复核,丽清公司评审得分无误。

  被投诉人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被投诉人与采购人的答复意见一致。

  相关供应商(丽清公司)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本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参与了该项目两个包组的投标,按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和样板。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本公司获得包组2的中标资格。本公司提交的样品数量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样品的尺寸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以及技术人员对采购人交货安装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后进行制作。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是基本标准,本公司所制作的样品,无论从材料亦或工艺等,均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不存在负偏离的情况。且样品数量也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存在提供样品不足的情况。评标委员会经过统一认定后才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样品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达成的一致意见具有法律效力。本公司获得包组2的中标资格后,对样品进行了深化设计及定版,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进行供货安装。目前,该项目的产品已供货安装完毕,并得到了采购人的认可,不存在货不对版的情况,也不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情况。关于投诉事项2:本公司在各公告发布网站上只知道技术、商务、价格、综合得分,不了解各评审项的具体得分。被投诉人经过核查,在质疑回复中已明确回复投诉人,本公司的各项评审得分不存在计算错误问题。

  本机关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四点第(二)点包装、保险及发运、保管要求的第7点规定“所供物品需满足或优于上述需求,上述尺寸仅供参考,投标人中标后需进行实地量定并与学校的现用物品相附”;第(六)点的第1点规定“投标人须提供以下样品并在样品接收及安装时间内送到样品摆放地点并安装好(逾期送到的投标样品将拒绝接收)。包组1:样品名称:全钢制组合公寓床(单人)、书桌(单人)、衣柜(两人)、公寓电脑椅(方木凳);要求:配置1张全钢制组合公寓床(单人,含床板)、2张书桌(单人)、1个衣柜(两人)、1张公寓电脑椅(方木凳)并模拟摆放,同时提供本项所对应全部样品的材质小样;数量:1套。包组2:样品名称:全钢制组合公寓床(两人连体公寓床)、全钢制组合公寓床(三人连体公寓床,含床板)、公寓床书架(单人)、公寓床钢制更衣柜(双人衣柜)、公寓床钢制更衣柜(单人衣柜)、公寓床钢制更衣柜(五格柜)、公寓电脑椅;要求:根据采购人学生宿舍的现在,提供一个房间的整套实物样品并模拟摆放。同时提供本项所对应全部样品的材质小样;数量:1套”。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评审表(适用包组1)序号9“样品实物”的评审内容为“根据投标实物样品在材质选用、外观质量、制作工艺、结构性能、表面喷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另查,《递交样品登记表》载明,丽清公司对包组1样品实物的响应为:全钢制组合公寓床(单人,含床板),数量1张;书桌(单人),数量2张;衣柜(两人),数量1张;公寓电脑椅(方木凳),数量2张。对包组2样品实物的响应为:全钢制组合公寓床(两人连体公寓床),数量1张;全钢制组合公寓床(三人连体公寓床,含床板),数量1张;公寓床书架(单人),数量1个;公寓床钢制更衣柜(双人衣柜),数量1个;公寓钢制更衣柜(单人衣柜),数量1个;公寓床钢制更衣柜(五格柜),数量1个;公寓电脑椅,数量1张。

  另查,《评标报告》载明:丽清公司通过了该项目包组1和包组2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对丽清公司的投标响应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评审得分。此外,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后形成《复核报告》并提交本机关。《复核报告》载明:丽清公司的实物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丽清公司的包组1、包组2技术得分计算无误。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尺寸仅供参考,中标后需进行实地量定并与学校的现用物品相附。包组1样品实物的评审内容是对材质选用、外观质量、制作工艺、结构性能、表面喷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包含样品规格尺寸的评审因素。丽清公司递交了包组1、包组2规定的实物样品各1套,符合招标文件对样品数量的有关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认定丽清公司提供的样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评审要求对丽清公司包组1、包组2样品实物作出了相应评分,且复核时也未发现评审得分有误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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