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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的通知

2020年09月1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监〔2020〕59号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我省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0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0〕1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粤财监〔2020〕58号)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联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共同开展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称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

  (一)检查对象。省财政厅综合2019年度资产评估报告数据和近两年处理的投诉举报相关情况,重点聚焦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或评估价值较大的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抽取筛选9家机构(附件1)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间。自查自纠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9月30日;现场检查时间为2020年10月1—31日,具体检查时间以进场通知书为准。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按照财政部财监〔2020〕12号文的通知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机构执行评估准则制度情况、执业质量控制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等。重点核查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关注机构和专业人员勤勉尽责、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反映评估过程等情况,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

  资产评估报告检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必要时延伸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或违法线索,可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自查自纠

  请被检查机构按照上述检查要求,对2019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和改进执业质量控制、以及机构会计信息核算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撰写自查报告,做好查前各项准备工作,于检查组进点检查时提交自查报告(附件2)。

  (二)现场重点检查

  被检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一是及时、全面地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二按检查组要求及时派员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和抵制正常的检查工作;三指定专人统筹协调检查事宜,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对照检查内容和重点,结合被检查机构的自查情况,随机抽取不少于4份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查。检查期间,检查组及检查人员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检查机构的有关制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会计账簿及其他文件、资料;有权就有关事项和问题向被检查机构负责人、资产评估师及其他人员进行询问。

  四、检查的纪律要求

  检查期间,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将自觉接受被检查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维护执业质量检查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被检查机构按照检查通知及《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3)的要求对检查组进行监督。现场检查结束后,请被检查机构在10日内填写《财政检查投诉建议反馈情况表》(附件4)邮寄至广东省财政厅监督局。

  被检查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检查人员有违反检查纪律的行为,可向省财政厅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20-83170017,举报邮箱:gdsjdjcj@163.com。

  附件:1.2020年资产评估机构重点检查名单

     2.自查报告模板

     3.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4.财政检查投诉建议反馈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5日

  (省财政厅孟  萌,020-83170842,czt_jdj@gd.gov.cn;

  省评协 杨银花,020-83176927,czt_pgxhywjsb@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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