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科教〔2020〕150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30日
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规范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科教〔2020〕139号)等规定,结合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加强我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支持面向产业和社会民生需求研究的组织与平台载体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科技创新战略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与因素法分配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事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申报审批,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督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六条 【市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等)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科技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申报和储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业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评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实施建议和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沉淀资金清查,根据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配合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基金委职责】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受省科技厅委托管理并运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专项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负责资助计划、项目设置和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要决策部署,围绕基础研究重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项目、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公益性科技基础平台建设等任务,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省科技厅在每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确定当年的专项资金政策任务名称,并根据基础与应用基础科技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一)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主要用于支持聚焦生命科学、
信息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海洋科学、人口健康、工程科学、数理与交叉前沿等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以及涉及科学技术发展开展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资助方式为事前资助。
(二)省自然科学基金及联合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原创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建设,包括国家区域联合基金、省际联合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省企联合基金等,资助方式为事前资助。
(三)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主要用于省属科研机构科研平台条件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支持稳定持续发展,资助方式为事后资助。
(四)公益性科技基础平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面向产业和社会民生需求组织开展的公益性研究,包括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库、科技文献和科技期刊、生物种质资源、实验动物科学、野外科学观测站等,资助方式为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
第十一条 【开支范围】专项资金按照实际用途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事前资助资金。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规定范围开支。
(二)事后资助资金。按照具体申报指南与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开支,无明确规定的,由用款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
(三)科研基础设施及设备建造、修缮、改造、购置资金。用于建造、修缮、改造、购置科学装置、科研用楼房或其他建筑物和固定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的资金。涉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应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编制经费预算。
(四)工作经费。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因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可先行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支出由专业机构等支撑单位先行垫付,工作经费下达后,再行归垫。
1.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需求调研、指南编制、项目组织与评审等工作产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燃料动力费、材料印刷费、办公易耗品、外协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等,据实列支。
2.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过程管理、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燃料动力费、材料印刷费、办公易耗品、外协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等,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编制目录清单】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科技厅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编制科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目录清单应明确项目设置、项目内容、审批权限、资助标准、资助方式、资金分配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并报分管省领导审批。采用项目制或因素法分配方式组织项目遴选,通过竞争性分配、定向择优、定向委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以赛代评、集体研究审核等方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库管理】省科技厅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省科技厅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组织开展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入库项目预算绩效评估。项目绩效目标与预算不匹配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则上不予入库。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细化预算】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发挥专项资金最大效益,进一步提升我省原始创新能力。绩效目标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具体指标根据各“政策任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工作经费计提】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前期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原则上均不超过科技专项资金总额的1%。年度工作经费包干使用,据实列支,结余资金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八条 【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省科技厅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
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经省科技厅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拨付至单位账户。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 【资金调剂】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剂的,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由省科技厅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进度绩效双监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由省科技厅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并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科技厅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沉淀资金处理】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于科研项目沉淀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于非科研项目沉淀资金,按照省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向省科技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科技厅集体决议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逐级报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财政资金处理意见,定期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确认并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验收考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项目验收申请,按规定编列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表。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果按年度抄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科技厅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对科技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作为优化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重点核查和抽查】省科技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重点核查和抽查,原则上每五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风险防控】省科技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信用体系建设】省科技厅和市县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三)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四)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开要求】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yi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互通】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