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20〕71号
韶关市财政局,南雄市、仁化县、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7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5日
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实现经济转型,增强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矿业权退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 我省获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为经国务院批准、属于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的韶关市。
第四条 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市(县、区)类别差异。
(四)激励约束。建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两轮补助政策已于2019年到期,从2020年起以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数逐步退坡。
第六条 省财政每年将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度通知韶关市,由韶关市按一定比例在市本级与10个县(市、区)中进行分配。分配给县(市、区)的资金不得少于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的30%,由韶关市按照因素法计算,倾斜支持市辖区。分配给市本级的资金韶关市要优先用于完成棚户区改造等中央及省规定的任务。
县(市、区)的资金分配综合系数=非农人口占比(市辖区采用总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系数×资源枯竭程度系数×资源类型系数
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可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分档确定。资源类型系数分煤矿、铁矿、铅锌矿等资源类型。
其中,人均财力系数按财供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计算。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七条 韶关市财政局收到省通知转移支付额度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上报资金申请和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规定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韶关市财政局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尽快下达有关县(市、区),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韶关市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管理措施、资金使用进度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将作为省财政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参考。
第九条 韶关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一并使用。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十条 韶关市及有关县(市、区)应将省财政提前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将省年度执行中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列入年度决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审核韶关市上报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财政负责向省财政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当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和自评报告,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资源枯竭城市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矿业权退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在优先用于上述中央及省规定用途后,可由当地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违规提高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不得用于违规增加“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用于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以及不符合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韶关市应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评〔2011〕59号)规定,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申报。对于省财政提前下达以及年度中间新增下达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韶关市财政局应制定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书,分别于上一年度12月30日前、省财政下达当年新增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绩效目标申报书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汇总、审核韶关市财政局上报的绩效目标后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执行完毕后,韶关市财政局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评价资金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形成自评报告,于2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汇总、分析韶关市财政局自评报告,对省财政资金分配、下达、管理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全省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以及分配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韶关市以及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对韶关市财政局管理和使用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年度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对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韶关市财政局可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资源枯竭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