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预〔2020〕68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5日
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粤发〔2019〕11号文规定的纳入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政策支持范围的革命老区。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到市县财政。
第六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包括定额补助和因素法补助两部分。
定额补助部分按照粤发〔2019〕11号文规定,对24个重点老区苏区县每年每县安排4000万元,对44个其他老区县每年每县安排1000万元,后续视省级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乳源瑶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
因素法补助对24个重点老区苏区县,按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人口、国土面积等因素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获得因素法补助=因素法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
综合系数=人均财力系数×20%+人均支出系数×20%+人口系数×30%+国土面积系数×30%
其中,人口系数按照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口数据综合确定;人均财力系数按财供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计算;人均支出按照常住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计算。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当年11月30日前,提前向市县财政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八条 市县财政应将省财政提前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市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监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备案。
第十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在优先落实中央及省规定用途后,可由当地统筹使用。规定用途包括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民生事务。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可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