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的通知
粤财会〔2020〕2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405号)的要求,现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范围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二)中介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南沙、横琴两个片区范围内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资格,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中介机构申请从事代理记账资格,可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对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2)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4)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4)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3.对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详见附件3-6)。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公布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4.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申请代理记账业务资格行政许可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即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公开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并统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必要时,可进行执业质量抽查,加大检查力度。
3.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于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或未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4.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向社会公布申请机构信用状况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5.开展重点事项监管。根据申请机构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三、工作要求
告知承诺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及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上公布告知书、承诺书文本式样、办事流程等材料,确保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在自贸试验区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沟通和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业务学习,做好工作承接;鼓励探索创新,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1.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告知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
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睿 020-8317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