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20年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粤财建〔2020〕46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2020年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清算方案,现对《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管部分专项资金和其他事业发展性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19〕139号)提前下达的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补助资金54235万元,按省统一压减支出政策应收回8135万元,本次按压减支出后省级补助资金规模和省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数进行清算。按照清算后的资金额度,一并将粤财建〔2019〕139号文下达的部分资金功能分类科目从“2210103 棚户区改造”调整为“2210106 公共租赁住房”。清算和调整后的具体金额和功能分类科目详见附件1。
二、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附件2)。请有关市县按照预算法要求,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监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三、请有关市县按本次清算后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四、涉及资金清算收回的,相应追减市县支出,请在2020年度补助专款对账中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