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0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20〕60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0〕68号)和《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粤财预〔2019〕7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清算下达2020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20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预算科目。其中,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县按照每县500万元扣减转移支付。
请地级市财政局按时足额向所辖县(市、区)下达省级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将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于2020年9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