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关问题的函
粤财资函〔2020〕32号
省直各单位:
近日,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现就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租金的期限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明确,对承租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减免租金,执行“一免两减半”的政策,即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进一步明确对承租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租,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对已享受粤府明电〔2020〕9号文提出的“一免两减半”的,可予以补足。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关于落实实际经营的承租户享受减免租金政策的问题
存在转租、分租国有房屋情况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实际经营的承租户。
三、关于办理减免租金事项的承租户应提供的材料
符合减免租金条件的企业申办减免租金事项时,应向出租单位提供申请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疫前与疫中经营收入对比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四、关于线上办理减免租金审批、备案的问题
目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已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中办理。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审批、备案线上办理程序为:由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出租单位审核后在系统中填报减免租金事项(说明减免原因、选取需要减免的合同、确定减免金额、上传民营企业申报材料等),提交至上级单位审核,最后经主管部门审批,系统自动完成租金减免备案,同时系统自动扣减之前填报的合同租金金额,供监管部门查询。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肖浩海,8317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