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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的意见

2020年06月1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金〔2020〕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现就进一步发挥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主业

  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机构,下同)要专注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不得新开展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要结合复工复产形势需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协调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着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二、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各地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县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对所辖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下沉一线,简化担保要求,不断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业务覆盖范围,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发挥融资担保的放大效应。各地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提高其可持续经营和抗风险能力。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的协同合作,加强风险防控,形成政策合力。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要加强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进一步扩大授信额度。

  三、严格落实降费让利政策

  全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率降至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要求,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重点企业及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部分减免再担保费。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双控”范围的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要减半按照0.5-0.75%收取担保费。

  四、完善财政奖补支持措施

  省财政建立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50%的分担补偿。对江门、惠州、肇庆市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0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对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省财政按规定给予业务奖补和代偿补偿。鼓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建立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机制,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补,对实际代偿损失进行分担补偿。

  五、完善监督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调整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在实现保本微利的前提下的支农支小成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着重从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占比、风险控制、担保费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申报率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粤财金〔2020〕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出现偏离支农支小业务、放大倍数偏低等情况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督促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有关政策有效落实,推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断健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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