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0年05月29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投诉人:汕头市惟信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凤华路西侧下蔡村5片2号1栋2楼南侧

  被投诉人1:广东省揭阳监狱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窖镇

  被投诉人2: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72号粤海大厦23楼

  有关当事人:广东新众缘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一公里浈阳楼首层之一及二层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2组织的“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冷冻肉)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2002-201018-0007)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2的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采购代理机构依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定中标人为小型企业,缺乏事实证明依据;2.认为对本公司的技术商务评分有失公平公正。

  投诉人请求:1.查实广东新众缘经贸有限公司是否为小型企业;2.请求对本公司的技术商务评分进行核实。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同时,鉴于需向有关部门调查鉴定相关事实,本机关向相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投诉人发出告知函,告知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现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广东新众缘经贸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并提供了韶关市浈江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函,证明该企业属小型企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经该公司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财库〔2011〕300号),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人称,在投标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投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审因素进行自评,自评得分为50分,与中标公告的技术商务得分31.57分差距过大。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经核,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的技术商务评分表共分9个评分项,总分值50分。具体包括:同类项目业绩(3分)、运输能力(8分)、企业信誉(8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4分)、货源保障能力(6分)、肉类生产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6分)、食品安全追溯能力(6分)、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3分)、配送及应急服务方案(6分)。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在运输能力、货源保障能力和肉类生产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等3个评分项分别得分为2分、0分和0分。

  本机关认为,对于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评判,在本项目中,评审委员会按照技术商务评标表的具体评分项规定,根据投诉人的投标响应情况以及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作出了一致的评分,也没有发现评审委员会的评分存在错误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交通指引 | 版权声明 | 网址域名 | 浏览建议 | 隐私保护 | 法律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g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广东省财政厅 技术支持: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1407号 粤ICP备20008773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38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9.0以上版本浏览器
联系电话:020-8317017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网站官方微信
"广东财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