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粤财资〔2020〕33号
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以及脱钩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广东省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粤委办〔2016〕62号)部署和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一)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行业协会商会履行职能、促进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及脱钩后的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明晰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属和产权关系。脱钩前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和脱钩后继续占有、使用。
(三)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确保脱钩过渡期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行业协会商会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确保平稳过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其事业发展。
(四)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
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项脱钩具体工作,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脱钩过渡期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案。
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资产清查和核实
(五)行政机关应当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资产清查核实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合规进行。
(六)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有脱钩任务的行政机关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规定,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认真盘点,进行账实核对,核实盘盈、盘亏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债权债务,原则上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七)资产清查的范围应是全覆盖,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本级以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应进行详细说明。
(八)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相关工作。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能力。
(九)资产清查一般应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具体方案实施前一年度12月31日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
(十)资产清查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清查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三、资产权属关系和国有资产范围
(十一)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资产应明确产权权属,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由国家投资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十二)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十三)与财政部门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四、资产管理
(十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过渡期内不改变原来使用方式,继续使用。
(十五)脱钩过程中,涉及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资产划出为由重新购置同种类、同用途资产。
(十六)为防止脱钩过程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抵押贷款、出租出借和处置。
(十七)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者转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参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划转到相关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资产清查和核实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经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和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无偿划转。
(十八)在脱钩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执行。
(十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应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商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新增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规范使用和处置。对由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由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对脱钩前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脱钩后原则上应当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在两年内收回等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使用和处置参照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
(二十二)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中央和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开展产权登记工作,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二十四)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二十五)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
五、有关要求
(二十六)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事项,根据工作职责,分别依法依规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调整信用记录、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十七)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对脱钩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审批事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十八)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相关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协会商会国有资产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九)各地可根据本《意见》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