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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0年05月13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0〕6号

  投诉人:广州美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花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旺岗东街一巷24号201房

  联系方式:020-87031093


  被投诉人1: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奇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26楼自编2608房

  联系方式:020-87258495 转 918、919


  被投诉人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机关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彭*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35号

  联系方式:37288348,1357026****


  广州美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机关服务中心(同时也是被投诉人2,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被投诉人1,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机关服务中心2020年度餐饮材料配送服务项目(重招)”(项目编号:0835-200Z22400401C1)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4月2日向我厅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应纠正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依法剔除本项目的不合格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并重新更正本项目评标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人投诉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质疑本项目在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明知广东雄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达公司)、广东雪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印公司)所提交的标书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密封包装要求,依然违规接纳其参与本项目投标。

  投诉人请求:剔除上述二家不合格投标人在本项目的投标结果,本次招标结果无效,公示中标候选人单位。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雄达公司、雪印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密封包装要求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6页“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已对招标文件的密封包装要求作出详细规定:“19.1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一份单独密封提交(具体要求见18.1),并在信封上清晰表明‘开标信封’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19.2信封或外包装上请按以下格式标记……注意: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19.3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19.4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以下情况的投标文件:⑴未按要求密封的;⑵迟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的;⑶非现场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其中19.1的条款是对密封的要求,19.2是对标记的要求,19.3是对未按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的后果约定,19.4是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的情形。经核,投诉事项涉及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是对投标文件的标记要求,而非密封要求。因此,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标记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19.4条款中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另外,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的规定,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标记也不属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法定情形。

  二、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和封口处印章的问题

  经查,并结合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回复意见,按照被投诉人提供的本项目开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显示,本项目各投标人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进行分袋密封且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在全部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经3名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亦无人提出异议。

  另外,根据投诉材料以及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暂未能直接反映雄达公司、雪印公司是否存在投标文件封口处无加盖投标人印章的情形,基于所有投标文件的包装无需作为档案材料,故无法查证相关情形。

  基于以上调查,我们认为,雄达公司、雪印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虽然不能排除其投标文件存在开标信封封口处无加盖投标人印章的情形,但并不实质影响投标文件的封闭性,被投诉人接收雄达公司、雪印公司的投标文件并无不当,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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