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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2020年05月11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税〔2020〕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公安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各省级非税代理银行: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详见附件)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以下简称跨省异地交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交罚的内容及办理流程

  (一)跨省异地交罚

  1.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

  2.缴款人在违法发生地以外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3.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同在广东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本省内缴纳罚款。

  (二)在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并在发生地或其以外的全国任一地区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的省级非税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2.省级非税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非税收入票据。

  3.省级非税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

  4.省级非税代理银行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协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将罚款资金汇划至省财政厅指定银行账户,并按要求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省级非税系统。

  5.省级非税系统记录罚款收缴信息并推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账。省公安厅交管局核准相应的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并反馈对账结果至省财政厅。

  6.省财政厅依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反馈的交通违法处理结果信息,按照罚款归集原则通知相应代理银行将资金汇划至各地财政国库账户。对于对账不成功的情形,通知相应代理银行原路退款。相关资金汇划结果信息分送各地各有关部门。

  7.全省(含深圳)各级公安局、财政局,各省级非税代理银行处理跨省异地、省内异地(跨市)等非现场交通违法业务均需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和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规范执收及分成。

  (三)通过其他方式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四)收入退付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跨省情形下,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省内跨市情形下,缴款人向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发生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尽量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二、罚款收入归集原则

  (一)缴款人在外省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可在我省内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罚款归集到我省处理地(省/市/县/区级)财政。

  (二)缴款人在我省产生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外省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罚款归集到外省处理地财政。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均在我省范围内的,罚款归集到发生地财政。

  (四)原交管12123线上处理的跨省或省内跨市异地交罚,管理和归集工作仍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三、代理银行及账户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相关要求,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范围内,我省选定代理银行为: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深圳分行。上述银行名单将根据每三年一次的省级非税收入代收资格招投标情况动态调整。

  罚款归集账户使用省财政厅目前在各家非税代理行开设的“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作为我省接收跨省异地交罚资金的银行账户,分账核算省内和跨省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待对账无误后再根据省非税系统的分成指令将资金划入各级国库。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是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互联网+”,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的一项惠民措施,各地要建立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完成实施工作。

  (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地各部门要紧密协作,理顺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流程,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做到各司其职、守土有责。

  1.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接收隶属于本市县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按有关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对公安交警部门和缴款人申请退付的跨省、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符合退付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退付;配合当地公安部门解读各项业务政策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共同做好对账、新闻宣传、解读引导等工作。

  2.公安部门。市县公安交警部门对跨省异地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违法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省内异地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代为作出处罚决定;受理缴款人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多缴、错缴罚款提出的缴款退付申请,经核实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退付;会同财政部门解读各项业务政策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共同做好对账、新闻宣传、解读引导等工作。

  3.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县支行对代理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收缴汇划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及入库工作。

  4.各代理银行。建立健全银行内部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跨省异地交罚资金在本行期间的资金安全,每日及时准确地将归属我省的资金划转至各级财政分成账户,不得延误划转,错误划转;负责衔接各自总行,根据本省工作需求做好业务系统的对接,接收总行传送的跨省异地交罚数据;按照流程做好资金汇缴、收缴信息推送等工作,并按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有关要求做好对账工作;开展行内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确保各银行的窗口人员熟悉了解业务流程及办理细则,向缴款人提供非税收入的缴款、票据打印等服务。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人民银行要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附件: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4月29日

  (省公安厅联系人:邓思婷,联系电话:020-83111575;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征,联系电话:020-83170078;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系人:廖奉城,联系电话:020-83122803)


附件:

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内容

  (一)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9〕543号),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理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称省)。

  2.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3.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按本通知规定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二)在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1.各省在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定银行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的罚款。省级财政部门要与选定的代理银行总行或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接收罚款的银行账户、缴库方式、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

  2.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3.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

  4.代理银行按照与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通过同行汇划清算系统将罚款资金汇划至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相关账户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代理银行应按要求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指定银行,代理银行总行每日将收缴信息汇总后导入财政部。

  5.各省指定接收罚款资金的银行收到资金信息后,按规定将信息导入到本省的非税系统。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各级国库。

  6.各地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进行对账。

  (三)通过其他方式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

  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后续业务流程与通过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的流程一致。

  (四)收入退付。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处理地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退付流程应逐步做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实施工作。

  各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完成实施工作。

  (二)有关方面要各负其责,保证业务畅通。

  1.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制定本省跨省异地缴纳罚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应逐步扩大代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的代理银行范围,拓展缴款渠道,方便缴款人缴纳罚款。

  2.公安部应确保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运行稳定,确保代理银行可实时查询到跨省异地处罚和应缴款信息,即时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非税系统数据传递接口和对账机制,将已缴纳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按日分地区传递给同级财政部门。

  3.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4.代理银行总行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追责。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信息。

  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31日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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