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20〕30号,附件1),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做好贴息企业审核台账,并汇总报送本地区审核材料,包括: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本地区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不符合贴息要求的企业台账、企业优惠贷款基本情况表及企业承诺书(附件2-6)、2020年1月25日至4月30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专项优惠贷款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银行对账单、银行账、现金账、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民银行专项优惠贷款明细情况表等。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财办预〔2020〕30号文要求,重点审核企业是否在支持名单范围内,审核贷款用途、使用情况、贷款时间、贷款利率、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防止企业将优惠信贷资金挪用于偿还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等与防疫无关事项、投资理财等金融套利活动,或资金留存闲置等问题。对于审核发现疑点问题,可要求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或进行现场核证。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初审报告及上述申请、审核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电子材料请发省财政厅金融处邮箱:czt_jrc@gd.gov.cn。
附件:1.财办预〔2020〕30号文.doc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4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晓辉,020-8317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