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的公告
2020年 第3号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自2020年3月4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将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由下级财政部门实施。其中:
一、《委托事项清单》(附件1)明确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为委托有关市级财政部门实施,受托机关以广东省财政厅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职权,广东省财政厅有权纠正或撤销受托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重心下移类事项清单》(附件2)明确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由原省市县共同实施调整为市县就近实施,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东省财政厅将加强对承接部门权力行使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做好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