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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3月0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行〔2020〕18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3月6日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与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和省政府“1+1+9”工作部署,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扎实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全覆盖,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是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信。四是坚持注重实效。第三方绩效评价要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重要衡量指标,探索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合同资金支付挂钩机制,促进服务承接主体不断提高质量和效果。

  (三)工作目标。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效果。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形式、方法、路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绩效评价结果有效应用,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相关主体包括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等。购买主体负责承担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确定绩效评价范围。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就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等开展评价。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当地党委政府重点推进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确定确有必要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并逐步扩大范围。

  (三)择优确定评价机构。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以业绩、声誉、服务、技术力量等要素为重点,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探索完善培育发展第三方机构的政策措施,推动第三方机构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第三方机构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四)建立健全指标体系。各地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进一步规范购买主体绩效目标编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类别不同,针对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指标体系应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等方面,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30%。

  (五)规范开展评价工作。推动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应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确定相应的评价手段、方法和路径,明确第三方机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评价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结项验收、合同兑现、保密要求等事项。

  (六)重视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同时将评价报告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推动建立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涉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的,需预留不低于10%的项目资金,待评价完成后根据评价结果支付,对交付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待整改合格后视情况支付。

  (七)做好评价经费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绩效评价成本核算工作,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评价经费。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或部门已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八)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公开力度,推动购买主体及时充分地将评价机构、标准和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奖优惩劣。购买主体选择第三方机构时,应当通过有关平台查询并使用第三方机构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中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试点先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于2020年组织部分地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方法和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综合考虑政府购买服务和绩效管理工作基础等因素,选取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开展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试点地市应选择2至3个项目开展试点,同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评价制度,年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试点情况。非试点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条件成熟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向同级审计部门通报。

  (三)做好宣传解读。试点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各方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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