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预〔202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内各地中心支行:
为做好中央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后有关税收和预算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地方分担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我省应分担部分(含地方承担50%部分及中央调库部分)中,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维持不变,即省级固定收入的电力增值税留抵退税由省级全额承担;其余由省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担。其中,增值税留抵退税市县分担的部分(25%部分),按照原体制由企业所在地负担;市县分担的中央调库部分,由各地级以上市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市县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
具体操作时,省级固定收入的电力增值税留抵退税由省级财政直接退付;除电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外的我省分担15%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市级财政先行垫付,35%部分及中央调库部分由省级财政垫付。根据中央对我省调库金额再清算核定我省各地实际应分担额,与各地已分担额的差额部分,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调库,由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调给省级财政,或由省级财政调给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结合市以下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市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二、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市级15%填列。
三、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以下财政调库,根据各地应调库数额,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发起,统一由同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已分担额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通过调库方式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调为省级;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已分担额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通过调库方式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调为地市级。
(一)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调库
2月、5月、8月和11月,在省级调库至中央或中央调库至省级后的5个工作日内,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本地区应调库数额,向同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科目,将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已分担额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地市级收入调整为省级收入。
(二)省级财政部门调库
2月、5月、8月和11月,在省级调库至中央或中央调库至省级后的5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根据清算核定的应调库数额,向广东省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138)”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101010428)”,将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已分担额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省库调整至各地市级国库。
四、加强留抵退税监管
省财政厅以抽审的方式对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按照要求予以配合。每个季度终了后及2月、5月、8月和11月,省级税务部门将全省留抵退税清单、省级国库部门将调(退)库清单或报表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发现虚报留抵税额、未按规定审核、未按规定调(退)库、未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等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其余事项按财预〔2019〕205号文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2月22日
(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林凌擎,020-83170039;
涂顺龙,020-83170980;
省税务局:王秀婷,020-38351116;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张韬,020-813229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9〕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分担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具体操作时,15%部分由企业所在省份直接退付,35%部分先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中央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二、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自2019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101010136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增设“101010137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138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在“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科目下增设“101010426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改征增值税;增设“101010427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1010429目)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15%部分按各省确定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填列。
(二)对自2019年9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日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相应作调库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地方应调库数额,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发起,统一由省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中央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财政部监管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省级。地方应调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增值税分享比重、省级财政部门垫付部分及留抵退税地方分担35%部分的数额计算。
(一)省级财政部门调库。
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本地区少垫付的应调库数额,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137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427目)科目,将少垫付部分由省级调整至中央级。
(二)财政部监管局调库。
在每月省级财政部门完成调库后的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监管局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当地多垫付的应调库数额,向省级国库按目级科目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通过“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137目)科目和“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101010427目)科目,将相关地区多垫付部分由中央级调整至省级。
每年1月,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对上年12月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35%部分进行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各省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五、加强留抵退税监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抽审的方式对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按照要求予以配合。每个季度,省级税务部门将全省留抵退税清单、省级国库部门将调(退)库清单或报表提供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发现虚报留抵税额、未按规定审核、未按规定调(退)库、未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等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财政部。每年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须向财政部提交监管报告。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补充通知》(财预〔2011〕486号)、《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3号)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分担办法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2019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应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