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局(委),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上述期限内,不再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停止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新接受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各级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承担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名单变动情况。
三、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告》的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统计至2019年11月30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