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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2月10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预〔2020〕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 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30日

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分为国家基础标准和地区标准。其中,地区标准分为省级标准和市、县级标准。省级标准包含省级基础标准和省本级标准;市、县级标准包含市、县级基础标准和市、县本级标准。

  第三条  市、县级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制定市、县级标准,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统筹考虑上级政策、区域平衡、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相关民生政策事前论证评估情况等因素,确保标准合理适度和民生政策可持续。市、县级标准可以直接适用上一级基础标准,但不得低于上一级基础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搞过高承诺和过度保障。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县级标准的制定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落实市、县级标准制定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对市、县级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和预算管理规定、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与本地区财力状况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本地区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困难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

  第五条  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新的标准时,市、县级标准高于上一级基础标准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市、县级标准直接适用上一级基础标准的,不需要备案。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将需要备案的市、县级标准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且只有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市级标准备案主要以备案表的形式报送(具体表样详见附表,填报对应的备案事项),内容包括:目前省级基础标准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级新标准基本情况及落实措施,本地区财力状况、政府债务情况及对落实市级标准的影响等。县级标准备案形式和内容由市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地区标准的监督。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市级标准监督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市地区标准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其及时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一是义务教育,含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4项;二是学生资助,含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2项;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四是基本医疗保障,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卫生计生,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六是基本生活救助,含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服务2项。上述事项根据改革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________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市级标准备案表.xls

图片链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链接:广东省财政厅网上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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