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通知
粤财社〔2020〕27号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提高疫情防控能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安排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安排省直有关单位3,592.07万元,请省卫生健康委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项工作。
二、此次安排市县37,110万元,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其中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的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疫情防控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省财政将根据疫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更好地支援疫情严重地区。各地要积极主动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投入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三、此项预算收入请各地财政部门列入2020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的项级科目。
四、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请各市、县(市、区)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省级部门制订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3),科学设定你市、县(市、区)项目绩效目标,在收到补助资金的6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区)申报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加强资金监管,并自觉接受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第二批)分配总表.pdf
2.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第二批)分配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