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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0年01月23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20〕4号

  投诉人: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礼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528号北幢21层05-06室 

  联系方式:021-68801600


  被投诉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 洪永锋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联系方式:020-62791628


  上海保利物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和广东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和广东广播电视台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PCGD193159FG111J)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我厅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的被投诉人未审慎处理、未征求采购人意见则擅自做出实体判定,严重影响采购公正性。

  投诉事项1: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的“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有误。

  投诉事项2: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作出的“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决定违反程序性法律要求。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的回复意见:以投诉人的单位备案回执在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开展保安服务不符合《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未审慎处理、未征求采购人意见则擅自做出实体判定,严重影响采购公正性,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的“不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有误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条款”的要求之一是:“★投标人须符合《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承诺签订合同之后30天内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广东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回执》(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

  投诉人认为,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东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回执》(编号:穗公保[2010]天0006号)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条款”的要求。评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是对《用户需求书》进行的缩限解释,是对招标文件的错误理解。

  按照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需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号条款的设置要求。经查,并结合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回复意见,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并没有提供“《保安服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承诺签订合同之后30天内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广东省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回执》(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原件)”。而投诉人提供的“备案回执”,也只能适用于投诉人现处于有效服务期内的备案服务区域,其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将来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提供保安服务。

  综上,投诉人提供的“备案回执”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无不当,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作出的“不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决定违反程序性法律要求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在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时,能够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即对投诉人涉案证书的提供存在与招标文件字面意思不一样理解的情况下,并未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被投诉人沟通确认招标文件的真实意思,而是当场通过电话通知投诉人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严重影响了采购的公正性。

  经查,并结合被投诉人和采购人的回复意见,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投诉事项时对上述投诉问题作出说明:一致认为在评审过程中,未有发现评审专家提出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存在“理解歧义”导致无法评审,且未与被投诉人及采购人沟通确认的情形。另外,现有材料亦未发现评审委员会存在违反评审纪律或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问题。因此,投诉人投诉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违反程序性法律要求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被投诉人质疑回复意见中引用《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被投诉人在本项目质疑答复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经查,被投诉人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错误写成《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但不影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内容的理解,亦未对质疑处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且该投诉事项并非质疑事项,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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