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粤财建〔2020〕3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19〕60号),现调整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粤财建〔2019〕120号)下达你市、县(市)资金预算。该项资金收入请列2020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是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中的公租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部分,由10932万元调整为9508万元,调减1424万元(具体调整金额详见附件1)。原提前下达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暂不调整。
二、该项资金按用途分别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科目。
三、本次一并调整绩效目标,请你市、县(市)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照本次下达的项目绩效目标(附件3),加强绩效目标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附件:1.调整2020年部分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汇总表.doc
3.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