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3号
投诉人:广州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13号华普广场东塔2602
被投诉人1:广州宜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18楼
被投诉人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
广州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了广州宜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委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YL19FG09807CZ)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该项目招标文件备份一体机指标功能和技术要求:“支持在华为自研的高性能低功耗ARM架构64位处理器的服务器上部署备份服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指向性。
投诉人请求:请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此处不公平的招标行为,立即责令被投诉人1更改此处不合理参数,重新澄清再招。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1页中,对备份一体机的“平台兼容性”提出的“指标功能和技术要求”,并在招标文件第66页“技术评审表”中“考察投标产品技术响应情况”列出评分规则。经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不止1个品牌。该要求不属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作为技术参数的评分项,不满足该要求按照评分规则扣分。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