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20〕1号
投诉人:广州青麦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石岗东村振兴南路10号之D15、D16铺
被投诉人1:广东金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望龙头村北一路B17栋251号
被投诉人2:广东省揭阳监狱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窖镇
有关当事人:汕头市绿康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汕头市汕樟路浮东蔡厝洋片12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资(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包组四)”(编号:440000-201908-201018-0101)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1、2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汕头绿康公司不属于小微型企业,不可享受6%的价格扣除,对其价格分核算结果存在异议。
投诉人请求:请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发出协助调查函。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汕头绿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公司)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本公司及江西九二盐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二盐业)、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宝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汕头绿康公司、佳宝公司为小微企业。九二盐业为上市公司湖南盐业旗下的子公司,是国有控股混合制企业,为会昌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的规定,绿康公司在该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九二盐业部分投产产品不能享受小型企业的价格优惠。因此,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汕头绿康公司包组四的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对在投诉处理调查中发现的绿康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另行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