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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9年12月27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采决〔2019〕14号

  投诉人:广州迪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崖鹰石路27号自编二栋403


  被投诉人1: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北塔26楼


  被投诉人2: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二楼


  有关当事人1:广东益华康复辅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中和村段43号


  有关当事人2:珠海隆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紫荆路20商铺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受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组织的“采购人工耳蜗项目无线调频设备”(采购项目编号:0835-190Z33606841)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所投人工耳蜗适配器和所投核心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不一致,技术差异性巨大,无法兼容匹配使用。这两者的技术得分存在错判,并且涉嫌虚假应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2.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为了达到投标响应的目的,将不同品牌、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充电器与刷屏器配备,具有重大技术缺陷,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涉嫌虚假应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3.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不能满足实质性响应“★”条款:“全套系统原厂免费保修3年,人工耳蜗适配器需要根据每年在训听障儿童耳蜗处理器型号提供3年免费更换、免费保修及持续服务”,应作无效投标处理。4.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无线发射设备”,不属于“听力类设备”,评标委员会按照“残疾人听力类设备”作为“同类项目业绩”的评判标准,实属错误,业绩评分存在错判。

  投诉人请求:1.由于此次采购的无线调频设备的专业性较强,可组织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属下单位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该中心是省内这一行业内的技术权威部门)的技术专家做专家组论证,对投标人的技术配置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并给出专家组意见。2.重新对相关供应商1和2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评审,作出更公平公正的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对实质性响应条款进行复核评审,对于不符合实质性响应及有虚假应标行为的供应商予以判定投标无效的处理。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因调查需要,2019年11月28日,本机关向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奥迪康(上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协助核实鉴定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函》,并将核实鉴定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4-16页第二点“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中规定“3.耳蜗适配器:▲(1)能与接收机和各品牌的人工耳蜗处理器连接(需提供生产厂家盖章的参数确认函原件或者生产厂家盖章的产品彩页作为技术响应证明文件)。”

  经查,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在投标文件中所投核心产品发射机、接收机和刷屏器的生产厂家为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人工耳蜗适配器的生产厂家为奥迪康(上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上述2个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本公司技术参数及商务响应情况为“完全响应”并提供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奥迪康(上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盖章的人工耳蜗适配器产品彩页,该彩页说明“能与各大品牌的接收机相连接”。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经向人工耳蜗适配器生产厂家奥迪康(上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调查:人工耳蜗适配器作为无线调频中的发射机与人工耳蜗相连接的一个转接装置,起到转接作用,不存在与其他品牌的FM无线调频系统兼容不兼容的问题。

  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页规定刷频器的技术要求共8项要求,其中“▲”条款为:“(3)全自动,无需按钮操作,自动将接收机、发射机连接至教室网络。(需提供生产厂家盖章的参数确认函原件或者生产厂家盖章的产品彩页作为技术响应证明文件)”,其他有关要求为:“(6)微型USB接口充电”。

  经查,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所投的刷频器由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上述2个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本公司技术参数及商务响应情况为“完全响应”并提供了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盖章的产品彩页作为技术响应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所投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经向生产厂家索诺瓦听力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生产的刷频器已配备1个特定接口的充电器。

  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页第三点商务要求中要求:“★1)全套系统原厂免费保修3年,人工耳蜗适配器需要根据每年在训听障儿童耳蜗处理器型号提供3年免费更换、免费保修及持续服务”。 

  经查,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本公司技术参数及商务响应情况为“完全响应”,并提供了售后服务承诺函。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41页商务评价表中对第3项“项目业绩”中列出的评分细则为:“2016年至今完成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满分8分。注:本项业绩最多计4项,满分8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

  经查,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对“同类项目”作出说明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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