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19〕177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民族宗教局,有关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制定了《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广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
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专项资金(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收入水平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三条 【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聚焦主业、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正公开,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项目制管理、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民族宗教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六条 【市县部门职责】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民族工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民族宗教委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色美丽城乡建设、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省民族宗教委要根据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编制目录清单】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民族宗教委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按“三重一大”要求经省民族宗教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省民族宗教委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十条 【分配因素】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
(一)省有关扶持政策;
(二)总人口数、少数民族人口数和地域面积;
(三)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
(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工作情况;
(五)绩效情况(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资金支出进度、绩效评价结果);
(六)当年度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实际入库率。
省民族宗教委每年分配专项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民族地区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在保证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向工作条件成熟、积极性高、成绩明显的地方适当倾斜,综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由县(市)负责具体项目的评审、遴选、实施等具体管理工作。各地在遴选和审批项目时,应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将专项资金优先投入到支持乡村振兴、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第十二条 【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各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按照项目库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和报送工作,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细化预算】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含总体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计提】各县(市)可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规定从专项资金中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由县级安排使用。
(一)工作经费计提比例。前期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县(市)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1%(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事中事后工作经费集体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县(市)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1%(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开支】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一)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规划编制、评估论证、项目库建设等发生的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管理培训、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下达资金】省民族宗教委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省民族宗教委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市)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从项目库中选取确定年度实施的具体项目,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省民族宗教委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八条 【下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民族宗教委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
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民族宗教委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资金调剂】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项目的,由省民族宗教委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县(市)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省民族宗教委每年10月底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县(市)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民族宗教委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进度绩效双监控】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县(市)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按要求制定符合序时进度要求的全年分月资金支出计划逐级报省民族宗教委,由省民族宗教委审核汇总制定预算执行支出总计划,征求省财政厅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民族宗教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沉淀资金处理】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民族宗教委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财务决算】预算年度终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验收考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县(市)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民族宗教委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重点抽查和全面核查】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3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市县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九条 【接受监督】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风险防控】省民族宗教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信用体系建设】省民族宗教委和市县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八个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开要求】省民族宗教委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对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相关信息在项目实施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信息互通】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4〕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