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19〕182号
省内有关高校: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团省委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团省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
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立项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五条 团省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高校使用专项资金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项目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广东省内设有校级共青团组织的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独立学院(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可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培育和管理、立项选拔评审、立项项目配套资助、优秀结项项目奖励等,以及用于学校举办校级“挑战杯”系列竞赛和其他相关学生学术科研活动经费等。配套经费由学校自行安排、使用和管理,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广东省境内有关高等学校的中国籍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包括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籍大学生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科技发明制作、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等三类。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作者限本科生、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者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限定在机械制造、能源化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数理5个学科领域内,突出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机械制造、能源化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数理5个学科领域内,主要针对相应学科或领域前沿问题进行探索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三)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6个学科领域内,主要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
第八条 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一)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每个资助6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2万元。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4.5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
(三)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万元。
第九条 结合专项资金政策任务设置情况,团省委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团省委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十条 专项资金保留省级审批权限,具体项目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团省委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保证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二级项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团省委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前期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团省委根据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发展情况和有关工作重点,下发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立项通知,通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布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共青团组织(以下简称高校团委)组织动员学生申报项目、组织校内评审、择优推荐,以学校为单位在申报平台上向团省委申报参与竞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团省委通过申报平台对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并进行前置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组织评委专家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呈省领导审批并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禁止变更项目名称或项目研究方向。
第十八条 高校团委要切实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指导项目团队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项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结项项目应实现以下绩效目标: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CI、E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SCI、CSSC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获得1项专利授权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获得1项专利授权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
立项评审结果公示前取得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结项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 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取得研究成果并形成论文或专利,但尚未在研究周期内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授权的,学校应组织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评审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意见。评审团队应不少于5人,其中校外专家比例应不低于60%,正高级以上职称专家比例应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各申报单位原则上需推荐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科技赛事,参赛综合成绩将作为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1.“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凡参加该竞赛并获奖的项目可参照发表1篇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参赛并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专科生项目,参赛并获得省赛二等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2.“挑战杯·创青春”广东大学生创业大赛:凡参加该大赛并获奖的项目可参照发表1篇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参赛并获得省赛银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对专科生项目,参赛并获得省赛铜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3.“挑战杯——彩虹人生”广东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凡参加该大赛并获奖的项目可参照发表1篇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其中,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4.参加其它比赛并获奖: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等团中央、教育部、中国科协等党政机关、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及其省级预赛。团省委将委托专家组根据举办单位的层级和赛事影响力,对标广东省“挑战杯”“挑战杯·创青春”和“挑战杯——彩虹人生”三大赛事,按获奖结果等级判定该获奖可参照的论文等级。
第二十一条 论文、专利、著作权等项目成果,参与成员必须有省内高校在校大学生。
第二十二条 已发表论文须标注“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会议论文需经团省委和团省委委托的专家组进行判定是否可等同论文以及可等同的论文等级。被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采纳的论文可参照发表1篇期刊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签批的论文可参照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作为结项评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自立项结果公布之日起算。提前完成项目研究并达到结项标准的,可由项目研究团队通过结项系统提交结项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团省委将视情组织专家组结合项目中期检查对项目进行结项评审。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包括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三)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四)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指导老师和其他参与项目研究、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科研单位、人员进行科研交流合作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境访问及邀请境外科研人员来访指导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高校团委需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需跨年度开展研究的,应分年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按项目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项时需提交资金支出明细表、进度表、大额支出凭证等资料。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以及专项资金支出进度不达标的,相应削减下一年度资助项目指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如资金支出率未达100%,应回收结余资金。对研究周期内因故中止的项目和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如已展开部分实质研究工作,需提供已形成的研究成果,并经评审专家认定后回收实质工作开销以外的资金。如未展开实质研究,或已展开研究但经评审专家认定所用资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回收全部资金。对需回收部分资金的项目,团省委将根据高校团委和评审专家的结项认定意见,对照项目资金支出明细,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需回收的金额及途径。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团省委按规定组织有关高校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申报人作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对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项目研制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协调和决策的职责,对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最终出具审计报告负总责。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团省委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冒用指导老师科研成果或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团省委直接做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以及接受申报单位或个人宴请的,一经举报查实即列入黑名单,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项目人员更换。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死亡、重大疾病、残疾、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毕业等原因),确需更改项目负责人的,需提交相关证明并逐级报团省委批复同意。新的项目负责人需从项目团队其他成员中产生。更换指导老师需经项目负责人签名同意,并逐级报团省委批复同意。更换项目成员需同时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指导老师的签名同意,并逐级报团省委批复同意。以上更换手续需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按程序完成。如项目达到结项标准,在结项证书中将只体现更换后的人员姓名。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以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项目指引。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主体、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单位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团省委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团省委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