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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11月26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预〔2019〕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省财政厅修订了《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经省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4日

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帮扶所辖县(市、区)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把“三保”放在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第三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主要范围包括:

  (一)人员经费。包括国家统一制订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养老保险支出,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

  (二)公用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等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三)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项目的支出。

  (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必要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付息等其他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统筹上级政府各项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认真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分配对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统一部署,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分配对象如下:

  市本级奖分配对象:粤东西北12市及肇庆市的市本级。

  县级奖补资金分配对象:粤东、粤西、粤北12市所辖的县(市、区),惠州市的龙门县、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以及肇庆市所辖的县(市、区)。2019-2021年,对于新增纳入补助范围的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以及肇庆市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按0.3、0.6、1的补助比例逐年递增;惠州市惠阳区、惠东县和博罗县按0.9、0.6、0.3的补助比例逐年递减,从第四年起不再安排。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财政管理绩效、市级财政调控努力程度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三保”支出需求结合财政困难程度予以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对特定区域或事项给予阶段性支持等。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

  第九条  为支持县级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省财政厅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财政“三保”支出需求及其他必要支出,结合县级财政困难程度给予补助,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

  第十条  为引导激励市级财政将财力向困难县(市、区)倾斜,改善县级财力分布横向、纵向的均衡度,缩小县域间财力分布差异,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好的市级给予奖励。

  (一)横向奖励。按照各地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奖励,重点奖励均衡度较高的市本级。

  (二)纵向奖励。将各地年度间县级财力均衡度进行纵向比较,对改善的市本级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为引导县级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

  (一)人员控制逆向激励。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

  (二)绩效评价奖励。为促进县级规范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优化支出结构、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依据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对落实重大减税降费政策等特定区域或事项,可通过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

  第十三条  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当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奖补资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省财政厅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奖补资金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奖补资金地区奖补资金额的办法处理。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存在保障水平和财力均衡度过低,以及违规使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等突出问题的地区,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和问责。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省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县级政府落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责任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监督和指导。

  每年1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县级“三保”保障情况和均衡度变化情况、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3〕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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