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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事务专项资金(地质矿产勘查及治理-铀资源勘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11月22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工〔2019〕161号

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地勘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规定,省财政厅、省核工业地质局制订了《广东省自然资源事务专项资金(地质矿产勘查及治理-铀资源勘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核工业地质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事务专项资金(地质矿产勘查

及治理-铀资源勘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铀资源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铀资源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省内铀资源勘查、基础地质与新技术、新方法科研、放射性地质调查等工作的补助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省核工业地质局下属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铀资源勘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模式,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核工业地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核工业地质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内铀资源勘查、基础地质与新技术、新方法科研、放射性地质调查等工作。根据铀资源勘查的目标、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制定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专项资金要适当集中安排。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省核工业地质局要制定“政策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核工业地质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省核工业地质局提请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前,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等方式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

  第九条 广东省自然资源事务专项资金(地质矿产勘查及治理-铀资源勘查)全部由省级审批,由省核工业地质局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省核工业地质局每年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申请,经专家评审或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报经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并对外公示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省核工业地质局提前一年组织项目(二级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入库项目由省核工业地质局组织专家评审,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确定,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财政投入规模和“政策任务”实施计划相匹配,合理可行,设置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可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十二条 省核工业地质局可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1%计提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第十三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以及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省核工业地质局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四条 省核工业地质局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并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后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单位绩效目标。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专项资金的,由省核工业地质局汇总后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第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核工业地质局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书面征求省财政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核工业地质局要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每年一月份前需将上一年度的资金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省核工业地质局应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核工业地质局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省核工业地质局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省核工业地质局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核工业地质局提出资金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核工业地质局应按规定编列年度决算报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省核工业地质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省财政厅,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省核工业地质局在“政策任务”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核工业地质局要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核工业地质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省核工业地质局和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核工业地质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省核工业地质局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省核工业地质局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核工业地质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专项资金安排期限结束。《广东省铀矿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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