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12号
投诉人:安徽清新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1区A座17-18楼
被投诉人:广州顺为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中路205号恒生大厦B座501室
有关当事人: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710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组织的“全省法警实时指挥系统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SW1914
6HG3031)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1.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科达 DSJ-KDCU2A1”的4G高清执法记录仪,在科达公司官网仅有“科达DSJ-KDCU2A1-L1”1款,该仪器屏幕尺寸2.2英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涉嫌伪造第三方检测报告。2.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天融信TopAudit”功能限于网络审计与安全部分,与招标文件要求的“集中控制管理系统”功能无关,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应标。3.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天融信TopVPN6000”涉嫌虚假应标招标文件中“VPN 网关”产品。4.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没有给出实质性证明材料,投诉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和歧视。
投诉人请求: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应标,被投诉人未组织网络安全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核查,要求本机关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对“4G高清执法记录仪”提出技术规格参数,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商官网信息作为证明。
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为“科达DSJ-KDCU2A1”并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记录仪显示屏检查”检查结果为“符合2.4in”。生产厂商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G高清执法记录仪有多种型号,生产厂商官网介绍的DSJ-KDCU2A1-L1是其中一款基本型产品,在本次投标提供的是DSJ-KDCU2A1与官网介绍的产品不同。评标委员会认为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对“集中控制管理系统”提出技术规格参数,要求生产厂商具有CMMI5级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由原厂商盖章,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商官网信息作为证明。
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为“天融信TopAudit集中控制管理系统”,提供了产品图片、产品介绍、功能描述、参数要求,并提供CMMI5级认证证书(加盖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天融信TopAudit”产品为系列产品名称,该系列有“天融信数据库审计系统”、“天融信网络审计系统”、“天融信日志分析与分析系统”、“天融信策略集中管理平台”等,本次投标提供的是集日志审计和策略集中管理平台产品。评标委员会认为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对“VPN 网关”提出技术规格参数,并要求提供截图证明并由原厂商盖章,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生产厂商官网信息作为证明。
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为“天融信TopVPN6000”,并提供加盖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公章的参数确认函、功能证明截图等证明材料。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盖章确认的参数确认函,确认各项指标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认为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问题。
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2019年9月4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19年9月12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经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质疑后,请广州立思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时限和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二、三、四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