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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年10月14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

  现将《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检查的具体范围

  按照财政部要求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具体由省、地级以上市、县(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检查名单。省财政厅在广州市随机选择代理省直采购业务的4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市代理机构总量的25%,检查数量不得少于5家,同时应兼顾所辖县(县级市、区)之间的平衡。检查代理机构的名单由各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照附件表格的格式于2019年10月18日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经省统筹后由各地下发检查通知开展检查。

  在选择检查对象时,可着重考虑以下因素:工商注册地在本地区的代理机构;2018年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实力较强并有一定规模;代理本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数量较多,占有市场份额较大;发生质疑投诉较多、社会反映问题较多。

  二、检查的具体时间

  本次检查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到2020年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自行检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共5个阶段,各市请按照财政部的时间要求,提前10日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并及时将本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检查工作,加强对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开展检查要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要求,突出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更好地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省财政厅将开展对市县的重点督导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对部分市县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加强工作指导,并及时将各地的做法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指导全省工作。

  (三)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财政部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分不同阶段,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下达标准化管理的指标和文件,有关工作动态请及时关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全国联动-广东”工作微信群。本次检查工作的检查文件、检查表格等资料将通过工作微信群或者电子邮件下发。

  (四)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库〔2019〕44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检查的表格录入、现场检查及代理项目的审查工作,及时反映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检查的质量。

  (五)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检查抽取情况和查处结果。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陈健都

  电  话:020-83188509

  传  真:020-83357559

  邮  箱:czt_cgjgc@gd.gov.cn

  附件:2019年广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4日


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财政部决定从2019年10月起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8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抽取的北京、辽宁、山东、广东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突出采购需求管理、绩效管理等改革要求。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检查时间从2019年10月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被检查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检查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6日至2月29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财政部门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本地区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监督裁决处 王春芝

  联系电话:010-68552144

  电子邮箱:bjszxlssws@126.com

  附件: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财  政  部

2019年8月30日

附件: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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