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9〕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药监局联合制订了《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
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适当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重点监控,适时组织开展部分项目绩效重点评价;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二)省药监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县和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部门职责
(一)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按规定及时做好本地区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药监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做好本地区资金细化分配工作;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其他用款单位职责。其他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及时开展并按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工作;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药品抽检、风险监测、飞行检查、核查督查、专项整治、执法办案、科普(普法)宣传、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队伍能力建设、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设备配备、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化运维及其他药品监管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承担药品监管相关工作任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十条 省药监局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呈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按分管省领导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新增事项、保留省级审批权事项、调整事项在此阶段一并按程序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省药监局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药监局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省药监局每年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申请,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实地调研、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各地承担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监管服务对象数量、区域常住人口数、规划目标对标情况、绩效情况(包括近年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支出进度)等因素,综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为体现对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可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对上述因素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省药监局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各级各单位按照项目库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项目储备与报送工作,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省药监局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明确下达。
前期工作经费省级与市县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
事中事后工作经费计提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且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级计提比例不超过0.5%,市县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市县两级不重复计算)。属于基建、工程、科技类项目的按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一)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七条 省药监局接到省财政厅关于目录清单等批复事项后,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项目,要细化选取具体项目和明确绩效目标;对下放审批权项目,要将资金和绩效目标细化分配至市县和用款单位,并同步制定任务清单。省药监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连同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并办理提前下达。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应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并报省药监局备案,省药监局汇总后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省药监局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药监局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项目的,由省药监局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市县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政策任务”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逐级报省药监局备案,省药监局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市县或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应逐级报省药监局审批,审批情况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用款(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项目用款单位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按要求制定符合序时进度要求的全年分月资金支出计划逐级报省药监局,由省药监局审核汇总制定预算执行支出总计划,征求省财政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药监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用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专项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涉及未完成约束性任务情况下的资金调剂的,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药监局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用款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药监局要组织市县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市县开展绩效自评复核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
(二)省药监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使用、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分管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三)市县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开展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省药监局、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药监局和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省药监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在其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省药监局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信息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7〕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