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省直有关单位: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宣传力度,普及减税降费知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联合中国财经报社共同举办“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为做好我省“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宣传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通知(附件),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系统)“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工作,积极动员相关人员参赛,保证财会人员参赛率。要通过本次竞赛活动大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对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请及时向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沟通反映,做好竞赛活动的咨询解释工作,及时告知参赛人员查找竞赛有关资料的途径。竞赛结束后,落实好“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90学分;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30学分”的政策。省属企业和省直单位会计人员以打印的成绩单作为折算学分的凭证,自行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传成绩单,由用人单位审核。地市会计人员学分折算流程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市、有关单位做好本次竞赛情况统计工作,参赛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税政处:张晓红,电话:020-83170305;
省财政厅会计处:陈 睿,电话:020-83170215。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5日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的通知
财办发〔201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办公厅(室):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宣传力度,普及减税降费知识,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税政司、会计司将联合中国财经报社共同举办“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财政部税政司、会计司主办,中国财经报社承办。
二、竞赛规则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参赛。
(二)竞赛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共有三种参赛途径:一是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链接进行注册答题;二是通过中国财经报网或手机下载中国会计报APP,点击“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进行注册答题;三是通过关注中国财经报微信公众号或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知识竞赛”进行注册答题。参赛者进行注册答题时,须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三)竞赛试题内容主要是减税降费政策和税收相关基础知识,试题形式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答题不受时间限制,答题过程可选择暂停模式(在答题过程中,选择保存答案即暂停答题,再次答题时选择继续答题即可)。每位参赛者限答一份试题,每份试题共50道题目,由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自动生成。
(四)参赛者注册答题时间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五)参赛者的答题成绩由系统自动评定,答题结束后可打印成绩单。
具体参赛规则和参赛者成绩,可访问中国财经报网、中国会计报APP专设的竞赛网页,或者中国财经报微信公众号和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三、活动奖励
(一)竞赛设立优秀组织奖和个人奖。
1.优秀组织奖若干名。
从地方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管理企业中评出优秀组织奖若干名。该奖项将在组织工作周密,参与人员重点是财会人员参赛人数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中产生。
2.个人奖1122名。
设特等奖2名、一等奖20名、二等奖100名、三等奖1000名。个人奖将在成绩为80分及以上的参赛者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满分100分的有四次抽奖机会,99-95分的有三次抽奖机会,94-85分的有两次抽奖机会,84-80分的有一次抽奖机会。抽奖活动将聘请公证机构现场鉴证。
获奖名单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媒体平台上公布。优秀组织奖获得者由活动主办方颁发奖牌;个人奖获得者由活动主办方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会计人员当年继续教育30学分。会计人员须以打印的成绩单作为折算学分的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竞赛活动,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积极动员相关人员参赛,保证财会人员参赛率。要通过本次竞赛活动大力宣传减税降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要适时通报有关参赛情况。
(二)对竞赛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请及时向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沟通反映。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通过中国财经报网及中国会计报APP专设的竞赛网页进行集中解答。
本次竞赛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财政部税政司、会计司。
联系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