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
粤财农〔2019〕2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经济稳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因非洲猪瘟疫情及监测排查中检出阳性并按规定上报后所扑杀生猪(含人工饲养野猪)的补助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18〕27号)、《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粤农农〔2019〕99号)、《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178号)等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补助经费发放方式,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市、区)应加快资金配套和拨付进度,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减轻养殖场(户)垫资压力。
二、切实落实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
《关于印发广东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农农计〔2019〕10号)相关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延长期限内,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粤农农计〔2019〕10号文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缓解养猪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贴息比例等有关要求继续按照粤农农计〔2019〕10号文规定执行。
三、切实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2019年省财政适当加大了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转移支付力度,相关市、县(市、区)要按要求用好奖励政策,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及下达资金的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其中,直接奖励县(市、区)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安排各市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紧急动物疫病处置救助补助和生猪生产扶持、动物疫病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及消毒、动物防疫消洗中心设施建设等。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用好上述资金,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切实落实生猪保险、提高生猪保险保额
将《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中能繁母猪的保额从1000元暂时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继续按照粤农规〔2018〕2号文中已增加到800元的标准执行,政策实施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政策,切实落实好生猪保险相关政策,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政策后续实施期限按照中央和省相关政策修订情况再另行研究。
五、切实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相关资金通过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解决或从完成约束性任务后的省级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
六、加大市、县级财政统筹力度
各市县财政要发挥好统筹作用,统筹用好中央、省及本级财政资金,加大对本地区的生猪稳产保供支持保障力度,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工作。中央和省下达的相关涉农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防疫、紧急动物疫病处置救助补助、生猪生产扶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市场供应、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工作。对粤东西北地区非洲猪瘟防控经费保障、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措施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县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可部分或全部从完成约束性任务后的省级涉农统筹资金中安排。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组织实施,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