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工〔2019〕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按照《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98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制订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6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和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级管理、量效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
(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职责。负责职能范围内补助资金预算编报,制定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制定和下达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各市县部门职责。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补助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细化分配,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其他用款单位职责。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项目制管理、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根据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综合研究提出整体资金分配计划,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时,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人口数、地域面积)、业务因素(食品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食品监管工作任务量,药品抽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药品监管工作任务量)和绩效因素(食品、药品上年补助资金支出进度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为体现对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可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对上述三类因素进行必要调整。
第八条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其中:省本级使用的补助资金,按规定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县的补助资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分别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至市县。中央财政年中追加的补助资金,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分别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至省本级预算单位和市县。
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应在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细化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时,应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2月底前分别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由省局汇总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使用资金,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按要求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省药监局以及其他用款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补助资金的支出进度工作,规范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支出完毕,对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用款单位按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域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药监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