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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08月28日 来源:本网原创稿

粤财绩〔2019〕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优化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5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的绩效目标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财政支出在一定区域范围、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益。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谁申请预算、谁申报目标,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强化预算责任和绩效责任“双约束”。

  第五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布置、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及编列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财政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批复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和下达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负责构建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申报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组织本级资金使用单位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运行监控。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申报本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绩效目标,按年度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绩效目标并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分为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一个预算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使用和管理的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益。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总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

  (一)总目标:对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总任务、总要求、总产出和总效益等方面内容的概括性描述。

  (二)绩效指标:是总目标的管理过程和实现程度的细化、量化描述,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效益四个方面。

  (三)指标值:是绩效指标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水平或结果。指标值是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申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按年度申报。滚动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既要设置全周期的绩效目标,也要设置当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依据:

  (一)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本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中央下达我省的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各部门的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期财政规划;

  (五)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七)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要求:

  (一)指向明确: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本地区本部门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年度规划目标等。

  (二)细化量化:从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细化,并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确实无法量化的,指标值可采用定性表述,但表述应可比较、可评定。

  (三)合理可行:经过调查研究或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避免目标设立过高或过低。

  (四)相应匹配:与实施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投入规模、支出内容和政策依据相匹配。

  (五)整体一致:总目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之间应逻辑清晰、环环相扣,体现投入、过程、产出、效益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第十六条 省本级支出绩效目标申报: 

  (一)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二)项目绩效目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申报,包括部门预算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事业发展性支出。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预算和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组织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实际分配的用途申报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包括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明细绩效目标。

  1.整体绩效目标是指一项转移支付在其全部转移支付地区范围内要实现的总目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2.区域绩效目标是指一项转移支付在一个地区范围内要实现的绩效目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或组织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3.明细绩效目标是指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或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要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各项要素填报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与支出内容、政策依据是否关联,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全面性:绩效指标是否涵盖与业务相关的个性化、行业性的主要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规模是否匹配,绩效指标的指标值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如期实现。

  (五)可衡量性: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指标值是否可比较或可评定。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省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整体绩效目标。

  (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转移支付的区域绩效目标和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明细绩效目标。

  (三)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明细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协助进行绩效目标审核,最终结果应以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为准。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按程序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绩效目标随预算批复或下达:

  (一)省本级支出绩效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批复;

  (二)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1.整体绩效目标、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区域绩效目标以及省级保留项目审批权限的明细绩效目标,随预算同步下达;

  2.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明细绩效目标,由市县财政部门随同级预算批复下达,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年中追加预算的绩效目标应随预算文件批复或下达;

  (四)对应急救灾等确不能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的资金,应于预算批复下达60日内,由市县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将绩效目标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批复或下达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变动、预算调剂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申报程序报批。

第七章 绩效目标的公开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按照“谁申报、谁公开”的原则,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随部门预算在门户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可由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自评以及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也是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可责令其整改。违反《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行为,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政部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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