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10号
投诉人:广州浦天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8号908房
被投诉人: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9号鼎峰卡布斯国际广场A座1603A号
有关当事人:广东华丰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湛江市麻章区金康中路21号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医科大学购置医用数字化X光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000-201905-156011-0124)的采购活动,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对“★”号参数“设备技术参数(7)胸片及球管架部分要求”中第3点“★球管架和胸片架垂直方向移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操作方式,并可以在工作站上控制垂直升降,胸片架和球管具备自动随动功能”存在虚假响应行为。
投诉人请求:秉承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的行为进行彻查—到新东方1000MD的装机医院进行实地核查,并提供核查现场的图片、功能演示视频资料,同时责令北京万东提供权威第三方出具的新东方1000MD检验报告原件进行核查比对,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经查:1.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29页38.1招标文件中,带“★”符号的内容为必须响应条款,偏离将导致废标,投诉人投诉事项涉及的招标文件第8页第3点是带★的实质性条款,若投标人投标文件未对该条款做无偏离响应,将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第69页《技术参数差异表》规定“注明:……‘用户需求书’技术内容中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涉及的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可证明其产品参数为无偏离的相关材料,因此投标人对该实质性条款的响应以投标文件为准。2.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已在其投标文件中对该条款做无偏离响应,且该产品制造商北京万东在质疑阶段已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了中标产品《技术参数说明函》,声明中标产品(新东方1000MD)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带★的实质性条款,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作出通过的评审意见。
原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网站上公示的内容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规定可知,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是可调整的,因此该内容仅供参考,并非确定参数。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