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核发社会组织财政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综函〔2019〕6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将逐步统一为年度报告制度,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好社会组织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后办理有关财政票据业务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报告将统一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gdnpo.gd.gov.cn/index_search_bgt.html)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登记机关不再对年度报告出具相关结论或证明文件,不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章。需年检结论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或各级社会组织信息网通过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或名称查询。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领取财政票据相关资料时,不需要求其提供登记机关年检合格证明,也不得将其社会组织年检合格证明作为领取财政票据的必要条件。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