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执业许可的批复
粤财会〔2019〕32号
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
你所关于申请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执业许可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法定执业许可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执业许可。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李冬秋。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莞城段200号2单元1816室。邮政编码:523000。
四、请你所接本批复文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分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执业。有关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规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的行政管理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章程实施的行业自律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