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专项补助政策的通知
粤财预〔2019〕116号
清远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为促进清远民族工业园发展加力提效,2019-2022年省财政实施民族工业园专项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一年一定,以当年清远民族工业园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确定。
专项补助资金与《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及原激励性转移支付财政增量返还政策等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行政经费、工资福利、新建楼堂馆所等。
三、资金拨付。当年预算执行完毕后,在次年2月底前,由清远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书面提交上年民族工业园企业所得税入库数据(需由税务部门盖章确认)、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文件。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补助金额后,通过批复当年决算办理。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严禁虚假申报,虚大税收收入。严禁人为转移税源虚大税收收入。省财政将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予以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