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粤财采决〔2019〕9号
投诉人:中山特利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西区翠景花园4幢2A卡(之一)
被投诉人:广东华鑫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东山新天地36楼
有关当事人:北京三捷欧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捷欧技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1层1203、1204室
投诉人参与了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组织的“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采购残疾人康复设施设备(包一、包三重招)”(项目编号:HX18680118YLCZ-01)包一的政府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诉称:一是被投诉人对质疑回复存在不专业、不负责、不作为的情形,被投诉人称投诉人质疑无效,质疑回复函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作出答复;二是三捷欧技公司提供的“上肢功率车”属于无证医疗器械,未按招标文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人请求:三捷欧技公司提供无证医疗器械谋取中标,应认定中标无效;责令被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负责的行为进行完善并整改。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副本。查明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被投诉人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于2019年5月15日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书面质疑答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中,未能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六点“投标人资格”中第6点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根据采购人和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该项目所采购“上肢功率车”不是医疗器械,无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在该项目包组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3家供应商提供“上肢功率车”的《医疗器械注册证》,3家供应商未能提供。采购人和被投诉人在资格审查环节中,也未因投标供应商未提供“上肢功率车”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而不予通过供应商资格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拟采购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质量要求等提出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文件。因此,投诉人认为三捷欧技公司未能提供“上肢功率车”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无效投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将另行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