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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7月23日 来源:本网

粤财金〔2019〕4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订了《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7月16日

  (省财政厅联系人:刘晓辉;联系电话:83170900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汤  胜;联系电话:83135339)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全省重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重要金融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重点金融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为组织省级项目专家评审会提供必要支持;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省级项目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地市项目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省级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地市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地市金融工作局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地市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对地市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重点金融平台建设、地市特色金融发展等。

  以下金融项目可申报省级重点金融平台建设项目:国务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国务院相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开展的专项金融试点,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开展的专项金融试点,防范化解全省金融风险的项目,中央驻粤和我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进建设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重要金融平台,省内重要金融教育、培训和研究项目等。

  以下金融项目可申报地市特色金融项目: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建设的对本地区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平台、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各地市“一市一平台”建设项目,服务本地区实体经济和“三农”发展特色金融平台项目。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我省金融发展、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任务、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政策任务”。

  专项资金适当集中安排,“政策任务”原则上不超过6项。对于经常性的政策任务和预算安排时间跨度3年以上的政策任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政策任务”实施细则,明确扶持对象、标准、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结合政策任务设置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后,呈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按分管省领导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具体项目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项目遴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预算申请,经专家评审、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或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报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因素包括:

  1.基本因素(20%)。主要评价与政府重点支持发展方向的匹配程度。

  2.业务因素(20%)。主要评价项目自身的投入成本、实现难度和社会价值等。

  3.绩效因素(40%)。主要评价该地市最近三年(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计划申报项目绩效目标。

  4.财力因素(20%)。主要考虑地市财力和申报单位自有资金配套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涉及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入库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地市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市县确定具体项目的,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后提供省财政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财政部门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五条  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的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应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除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不得在下达任务清单时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具体项目及金额。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它专项资金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地市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地市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本专项资金“财政事权”不同“政策任务”间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提供省财政厅备案。

  未完成约束性任务的情况下,地市和用款单位需要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具体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制定符合序时进度要求的资金支出计划报项目审批单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汇总制定预算执行支出总计划,征求省财政厅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编制资金的动态监控分析报告报省财政厅。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单位负责对该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将评估分析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验收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由各“政策任务”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地市和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或地市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定出台的《广东省扶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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