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粤财罚告〔2019〕3号
当 事 人:肖*云
身份证号码:4401**********0649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
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监〔2018〕51号)要求,省财政厅对你2017年及2018年1-6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主要问题
(一)未执行充分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验证据出具不实验资报告。
你对尼克卓越(佛山三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越会验(2017)MB050号)、尼克卓越(佛山三水)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恒越会验(2017)MB051号)、佛山市三水卓越环球尼克酒店有限公司(恒越会验(2017)MB061号)、尼克卓越(佛山三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恒越会验(2017)MB065号)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验资金额均为10,000万元。经查,4个验资项目均未实施银行函证程序,且未获取尼克卓越(佛山三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验资项目的银行对账单。同时,经相关银行确认,截至验资时点2017年2月14日日终、2017年2月16日日终、2017年2月20日日终,4家被审验公司的验资银行账号存款余额均为0.00元。你对上述被审验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未执行充分审验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验证据,在被审验单位验资截止日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出具了足额缴纳实收资本的不实验资报告。
(二)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无任何实质性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
你对禾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HB023号)、广东优派家私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460号)、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157号)、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258号)、广东奇正电气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A056号)、广州市熙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LXZ010号)、电白县龙头山浪漫海岸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559号)、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A074号)、广州陶然轩餐饮有限公司(合并)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531号)、广东天耀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441号)、云浮市卓越教育培训学校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282号)、广州市花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WZP048号)、茂名市世和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FH002号)、广宁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A044号)、广州恒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A215号)、广东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418号)、昊源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108号)、东莞市庆丰宝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A273号)、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044号)、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度(恒越会审(2017)MB046号)、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059号)、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068号)、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103号)、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120号)、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058号)和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度(恒越会审(2018)MB121号)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26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经查,你对上述26个审计项目中的所有重大报表项目仅编制审定表、获取部分记账凭证和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复印件,未对获取的资料实施检查核实,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无任何实质性工作底稿。
以上事实有你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验资报告、验资工作底稿、银行询证函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证据为证。
综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要求听证。你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