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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6月20日 来源:本网

粤财行〔2019〕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妇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妇联:

  为规范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妇联制订了《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妇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6月17日

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定期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开展监控。省财政厅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省妇联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市县妇联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自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县(市、区)妇联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妇联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市、县(市、区)妇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用于妇女创业项目贷款贴息、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金等。其中:贷款贴息资金约占专项资金的75%,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金约占专项资金的25%。

  (一)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用于生产经营的创业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省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贴息贷款的额度为: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每个地级以上市每年可推荐5-10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贷款。

      (二)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妇联聘请项目工作人员,制作宣传品,举办会议、培训班,开展调研、审核、评估,对借款人摸底调查、贷款使用全程跟踪以及项目办公经费等。

      (三)项目回收奖励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粤财社〔2009〕326号文有关精神,对项目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妇联给予奖励,作为各地工作经费的补充。

  第九条 结合工作任务情况,省妇联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目录和使用计划,与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呈报分管省领导专题研究或审核,并按分管省领导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报送省财政厅汇总报批。

  第十条  省妇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其中:

  (一)保留由省级审批部分,需经分管省领导审批后确定,经内部集体研究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报经省妇联党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

  (二)下放市县或用款单位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贷款贴息额度、妇女贷款需求、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完成项目任务情况、贷款回收率、地市妇联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妇联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未具备当年支出条件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项目入库全流程有关申报通知(指南)等文件应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专项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细化分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属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分地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办理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政策任务”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科学、合理,与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由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具体目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扶持,解决农村妇女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扶持贫困地区有能力、有项目、信用好的贫困妇女创业就业,脱贫增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金。工作经费和回收奖励金由省妇联一并纳入预算细化编制、根据各地实施项目情况下达。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六条  省妇联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公示无异议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分地区(单位)绩效目标。其中,省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经部门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市县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省财政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或转为财力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市县。

  第十七条 省妇联应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分地区(单位)任务清单。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地、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贴息的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经费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合作银行专户。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的,各地级以上市妇联要向省妇联书面申请,由省妇联汇总后根据调剂资金的比例按规定报批。各市县和用款单位不得随意调剂。

  因政策调整等因素,约束性任务确实无法完成的,各地级以上市妇联经单位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可向省妇联提出书面申请将专项资金调剂用于同一“财政事权”下的其他“政策任务”,省妇联按规定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各项目地市、县(市、区)妇联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由省妇联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征求省财政备案意见后报分管省领导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省妇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省财政厅定期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开展监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上级妇联,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省妇联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省妇联、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省妇联提出资金处理意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用款单位应按规定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省妇联要组织市县妇联开展绩效自评,并对部分项目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后,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妇联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专项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联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妇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级妇联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项目指引。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单位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省妇联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省妇联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联、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妇联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粤财行〔2017〕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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