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补齐公共文化财政支出短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科教〔2019〕4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补齐公共文化财政支出短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补齐公共文化财政支出短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9日
广东省省级补齐公共文化财政支出短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补齐公共文化财政支出短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和《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我省地级市落实文化建设主体责任,补齐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短板、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水平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资金。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和省级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分配,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提高公共文化人均支出水平工作成效好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补齐短板、保障重点;省级补助、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配办法
第五条 奖补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助、奖励性补助两部分。基础性补助、奖励性补助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其中基础性补助按70%安排,奖励性补助按30%安排。
第六条 奖励性补助包括工作奖励和项目奖励两部分,工作奖励和项目奖励占比视当年度项目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 基础性补助按因素法分配,依据各地市常住人口数量、人均财力状况、文化支出任务量等量化指标进行计算。基础性补助因素及权重包括:
1.常住人口数量(权重30%):以统计部门统计年鉴公布各地市常住人口数据测算;
2.人均财力状况(权重50%):以财政部门统计的全省各市人均财政支出(按常住人口计算)分档测算;
3.文化支出任务量(权重20%):以当年度人均公共文化财政支出监测目标任务量或上年度人均公共文化财政支出完成数,比基期2016年公共文化支出实际完成数的增加额作为测算依据。
第八条 工作奖励按因素法分档测算,可叠加享受补助。重点对地市加大财政文化投入、提高本区域人均文化支出水平等工作成效给予奖励补助。奖励性补助因素主要包括:
1.文化支出占比:按上年度各市预算执行反映的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测算,对占比排名靠前的地市给予分档定额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补助地市范围的50%);
2.文化支出增长幅度:按上年度各市预算执行反映的文化支出增长幅度测算,对增幅排名靠前的地市给予分档定额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补助地市范围的50%);
3.监测任务达标情况:按上年度各市人均文化支出目标监测任务达标情况测算,对达标情况优异的地市给予分档定额奖励(奖励范围不超过补助地市范围的50%)。
第九条 沿海经济带的汕头、汕尾、潮州、揭阳、阳江、湛江和茂名等7市,以及北部生态发展区的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和云浮等5市,纳入基础性补助和工作奖励范围。珠三角地区的惠州、江门、肇庆等三市纳入基础性补助范围。
第十条 基础性补助和工作奖励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级不指定具体项目。具体项目的审定由市县政府负责,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各地市在使用基础性补助和工作奖励资金时,要坚持普惠性和公平性原则,充分考虑辖内各县区常住人口数量、人均财力状况、文化支出任务量等因素。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确定的老区苏区县(含重点老区苏区和其他老区)资金比例不低于地市获得基础性补助和工作奖励资金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项目奖励由省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文化领域重点工作需要,结合市级财政等部门申请情况核定,对重点项目所在的地市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项目奖励实施范围为除深圳外的地级以上市,重点向北部生态发展区、沿海经济带倾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补齐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短板,重点用于支持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及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放。支出范围包括: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1.文化惠民工程。包括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剧院场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等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等;
2.群众文化活动。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
3.文物保护和利用。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和保护,考古调查、发掘,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文物技术保护,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利用,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修缮和利用等。
4.文艺创作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包括文学艺术创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传统工艺振兴,乡村文化繁荣兴盛工程等。
(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放。
1.公共体育设施场所。包括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道、体育健身公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社会足球场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2.各类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三)加强基层宣传思想建设。
1.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
2.推进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项目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省明确的具体项目,不得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省级项目奖励资金下达后,两年内仍未启动项目建设、奖励资金未使用的市县,省财政将核实后收回项目奖励资金,并视情核减以后年度项目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任务清单管理
第十四条 基础性补助和工作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在预算批准的6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下达各地市。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下达基础性补助和工作奖励资金时,一并下达当年度任务清单,以及绩效目标范本。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提前书面征求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和省体育局收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或要求完成的重点宣传、文化体育和传媒工作任务,汇总形成奖补资金任务清单。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国家部署的公共文化体育传媒服务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公共文化体育传媒服务事项;
(三)省民生实事事项;
(四)公共文化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
(五)其他需要完成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局收到奖补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和下达。
市县财政局应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轻重缓急按程序确定具体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分类任务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地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级资金文件60日内,将本地区奖补资金具体项目安排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和任务清单范围的市县项目,省财政厅可书面反馈意见,要求市县整改。
对未按规定报备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的地市,省财政厅可收回地市当年度奖补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项目奖励申报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文化领域重点工作需要,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市县是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对项目的评估选取、组织落实、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地方申报项目必须规范完整填报政策依据、支出内容、绩效目标、资金需求、实施周期、立项论证情况等信息。
地方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一并提交申报项目资金下一年度各季度的预算支出计划,需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额度,根据本办法确定当年度奖励项目清单,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做好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市县对口部门奖补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监督抽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宣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业务主管部门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县项目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奖补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和负责人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共文化补短板奖补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