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下达2018-2019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9〕107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等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粤财预〔2019〕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8-2019年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清算下达给你们(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资金列入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6)”预算科目。
各地级市要按时足额向所辖县(市、区)下达省级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各地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资金的绩效管理,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产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等。各市县要将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附件:2018、2019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资汇总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3日